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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残联廉政谈话和约谈制度

作者:内蒙残联文章来源:本站原创更新时间:2016-4-25 11:21:39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残联党风廉政建设,不断强化对干部职工的监督管理,防微杜渐,增强廉洁自律意识,遏制和防范违纪现象的发生,对廉政谈话和约谈工作进行规范,特制定此制度。

        一、 任职廉政谈话制度

    对提拔任用或转任岗位的领导干部,在任职前应当进行廉政谈话。谈话重点围绕领导干部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带头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央八项规定、自治区28条配套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提出要求。谈话可以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任职廉政谈话结合会党组的任职谈话进行,由会党组会同机关纪委具体组织实施。正处级(含调研员)领导干部廉政谈话由会党组书记负责;副处级(含副调研员)、科级干部由分管领导负责进行。

   (一)任职前谈话内容。根据新的领导岗位职责,向拟任职干部介绍拟任职部室(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要求,听取本人对任职岗位的工作设想。

   (二)谈话程序。谈话准备。首先,确定对象。在会党组确定干部任免之后,负责人事的工作人员要及时向机关纪委的同志提供谈话对象及有关情况,协商谈话有关事项。其次,拟定提纲。谈话前,机关纪委的同志负责收集有关资料,并根据收集、掌握谈话对象的考察测评,廉洁自律、群众信访举报等情况,拟定谈话提纲。最后,确定谈话时间。拟定谈话人员及议程,确定记录人员,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谈话要求。谈话前,应将谈话的主要内容、时间、地点、要求等提前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对象接到通知后,须按要求做好准备。任职廉政谈话一般结合人事部门的干部任职谈话同时进行,也可安排在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的任职文件下发后十个工作日内进行。

        二、廉政责任谈话制度

    对于机关各部室、会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擅自决定重大事项、擅自改变党组会议决策部署等行为的;所在部室、二级单位发生违反中央八项规定、自治区28项配套规定等要求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在年度工作考核、评议中排名靠后的;工作效能较低,庸懒散现象突出的;群众有投诉意见的,由分管领导及机关纪委书记进行谈话,并要求整改反馈。谈话程序如下:

    (一)谈话准备。一是确定对象。由机关纪委及时向会党组提供谈话对象及有关情况,协商谈话有关事项。二是拟定提纲。谈话前,机关纪委负责收集有关资料,并根据有关情况拟定谈话提纲。三是确定谈话时间。拟定谈话人员及时间,确定记录人员,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

    (二)谈话要求。谈话前,应将谈话的主要内容、时间、地点、要求等提前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对象接到通知后,须按要求做好准备。谈话认为确有必要,可以要求被谈话人在谈话后一定时期内对有关问题做出解释,书面说明或检查。谈话形成的材料,由机关纪委留存。

         三、约谈制度

    对信访、举报中反映领导干部个人的问题,未涉及违纪案件线索,属于廉洁自律方面问题的,由会机关纪委书记对当事人进行约谈提醒,并要求本人据实做出说明,出具由本人亲笔签名的书面材料。对属实的问题,提出诫勉意见,并要求整改反馈。对一个时期比较集中反映某个部室或会属单位党风廉政方面问题的,由分管领导会同机关纪委书记对该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必要时由会党组书记进行约谈。

    对审计发现廉洁和违反财经纪律方面的问题,涉及干部个人的,由机关纪委书记约谈当事人,提出诫勉意见,并要求整改反馈;涉及比较集中的廉政问题或财经管理问题的,由分管领导会同机关纪委书记约谈部室或会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并要求整改反馈。对审计发现的违纪线索,要及时向会党组和自治区纪委驻民厅纪检组报告情况。具体约谈程序如下:

    (一)谈话准备。一是确定对象。由机关纪委及时向会党组提供谈话对象及有关情况,协商谈话有关事项。二是拟定提纲。谈话前,机关纪委负责收集有关资料,并根据有关情况拟定谈话提纲。三是确定谈话时间。拟定谈话人员及议程,确定记录人员,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

   (二)谈话要求。谈话前,应将谈话的主要内容、时间、地点、要求等提前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对象接到通知后,须按要求做好准备。谈话认为确有必要,可以要求被谈话人在谈话后一定时期内对有关问题做出解释,书面说明或检查。谈话形成的材料,由机关纪委留存。

        四、谈话原则

    谈话人要以对组织、对同志高度负责精神和政治责任感,坚持实事求是,以平等的方式谈话。对需要提醒谈话对象注意的问题,要从关心爱护干部出发,该提醒的提醒,该打招呼的打招呼,并做好思想工作;对涉及领导班子和谈话对象本人比较敏感的重要问题,要把握政策和原则,慎重表态;对谈话对象要求转达的意见和建议,要如实反映;对需要谈话对象落实的事项要有针对性地提出要求;对反映问题不实的,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澄清。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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