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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职责

一、工作职责
    自治区编委内机编发〔1995〕38号规定:在教育部门指导下指导残疾人教育规划,指导全区残疾人职业技术技能、教育培训工作,在劳动部门指导下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的登记、介绍、咨询指导服务工作, 
    逐步推行社会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管理和指导自治区残联新办的各类经济实体。
    具体十一项工作职责集中体现在教育、就业、扶贫、社会保障、盲人按摩五个方面。
(一)研究制定残疾人教育、就业、扶贫、社会保障、职业教育培训、盲人按摩等方面工作的政策、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督导和检查。
(二)促进和开展残疾儿童少年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等以上教育、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
(三)负责盲文、手语的研究与推广工作。
(四)组织协调因贫困失学残疾学生的救助工作。
(五)组织协调残疾人考生的招收录取工作。
(六)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组织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七)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工作。
(九)组织实施残疾人康复扶贫工作,组织实施残疾人危房改造工作。
(十)负责盲人按摩工作,实施行业管理,组织实施对盲人按摩人员的培训和职称评定工作。
(十一)负责对全区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盲人按摩指导机构的管理和指导工作。
二、业务活动
(一)残疾人特殊教育工作
    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4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 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0〕69号)、《内蒙古自治区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的实施意见》精神为重点,继续完善特殊教育体系,加大投入和保障力度,切实做好残疾人教育规划的制度和部署,提高服务能力,促进特殊教育事业加快发展。
1、开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做好国家试点前期准备工作。
2、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开展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和随班就读工作。建立为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通报制度,组织动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
3、加快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切实将残疾高中、中等职业和大学生纳入国家助学体系。做好残疾学生高考工作。
4、做好大中专及本科以上学历教育资助。资助对象为接受国民教育序列高等教育专科以上学历的残疾学生(含专科生、本科生、高等职业教育学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5、做好扶残助学项目。彩票公益金、交通银行项目和自治区实施其他助学项目。
6、加大手语和盲文研究推广工作。
(二)残疾人就业工作
    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关于促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完善并落实残疾人就业相关政策措施,启动残疾人就业扶贫工程。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加大就业援助力度,增加残疾人就业。
1、继续制定和完善残疾人就业政策,制定《自治区残疾人就业条例》,重新修订《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使用、管理办法》,待自治区政府审议通过后出台。
2、完成国家下达的就业任务,贯彻落实自治区残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中国残联城镇百万残疾人就业工程的通知》(内残联办通〔2011〕57)、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残联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促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残联发〔2015〕3号)和自治区残联、妇联等部门《关于支持促进妇女发展手工业实现居家灵活就业创业的意见》文件精神,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新增残疾人就业登记制度,逐步实现残疾人就业实名制统计管理。开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各级党政机关在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中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切实维护残疾人平等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权利。鼓励社会用人单位为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开发就业岗位。建立残疾人就业岗位预留制度,帮助盲人、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在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托养机构实现辅助就业。采取资金扶持、小额贷款贴息、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措施,促进残疾人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3、认真贯彻自治区残联、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开发残疾人公益岗位的实施意见》(内残联发〔2010〕6号)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闻出版局、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家书屋管理员选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残联发〔2012〕86号)文件精神,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的公益岗位,将乡镇、街道、社区残协专职委员全部纳入公益岗位,尽最大可能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利用公益岗位促进残疾人就业,提高残疾人就业水平。
4、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残联《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内残联发〔2013〕49号)文件要求,加强残疾人就业培训工作,开展残疾人培训活动,培训社区残疾人就业指导员,开展盲人按摩培训工作。开展残疾人就业援助月专项活动,帮助登记失业残疾人和特困家庭残疾人实现就业。
5、根据中国残联的要求,每四年举办一次全区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以展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的成果,促进残疾人就业,并为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选拔优秀选手。
6、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能力建设。
(三)残疾人扶贫工作
    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内政办发〔2012〕118号)和自治区扶贫办、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关于在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加强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件精神,强化扶贫措施和社会保障政策的落实,继续落实扶贫项目,落实扶贫目标。
1、认真贯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金融扶贫富民工程实施方案(2013-2017年)》的通知(内政办发〔2013〕105号)精神,协调金融机构和财政部门,对农村牧区残疾人提供小额贷款,提供专项资金进行贴息。
2、根据自治区残联、扶贫办《关于抓紧做好残疾人贫困户建档立卡及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内残联办通〔2015〕28号)文件要求,全力做好农村贫困残疾人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早日实现残疾人小康目标。
3、实施康复扶贫贷款和农村牧区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认真贯彻《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百姓安居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3〕21号),将残疾人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范围,并作为重点加以推进。自治区内各类保障性住房优先照顾残疾人,改善贫困残疾人住房条件,实施农村牧区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工作。
按照自治区残联、扶贫办、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康复扶贫贷款和贴息资金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内残联办通〔2011〕87号),落实好康复扶贫贷款和贴息工作。
5、对有培训意愿的农村牧区残疾人开展实用技术培训。
(四)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 
    以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为目标,以落实现行社会保障政策和推动专项制度建设为重点,规划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加强残疾人基本生活救助,提高城乡残疾人养老保险水平,落实残疾人医疗保险补贴、生活困难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推进残疾人托养服务,努力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
1、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的通知》(内办发〔2012〕1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推进残疾人工作专项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2〕12号)精神,2011年,自治区建立实施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贫困残疾人生活困难补贴两项制度。对于低保范围内的重度残疾、多重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残疾人给予重点保障,在享受低保的基础上再发放残疾人生活困难补贴。
2、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要求,对重度残疾人按标准享受基础养老费政府代缴政策。
3、认真执行自治残联、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阳光家园计划——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残联办〔2010〕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残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3-2015年残疾人基础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内发改社字〔2013〕2217号)、自治区残联、发改委等九部门转发《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内残联发〔2013〕43号),实施阳光家园计划项目,在全区范围内新建77个旗县残疾人托养中心和235个街道,打造阳光家园服务品牌,加快服务机构建设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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